(2013)阳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阳朔XX银行,苏XX,莫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XX银行。被执行人苏XX。被执行人莫XX。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XX银行与被执行人苏XX、莫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阳朔县XX银行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阳朔XX银行自愿放弃借款利息3777元,只需被执行人苏XX、莫XX给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共计43000元本案即可结案。现被执行人苏XX、莫XX向申请执行人阳朔XX银行履行了案款4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世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