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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27号

李丽娜与浙江交通技师学院人事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丽娜,浙江交通技师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2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丽娜。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交通技师学院。

法定代表人:戚光辉。申请再审人李丽娜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交通技师学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金东区人民法院2010年11月3日作出的(2010)金东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丽娜申请再审称:(2010)金东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三项第2条无法执行,要求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2010)金东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没有违反自原原则,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第三项第2条内容“按浙江交通技师学院行政后勤在职职工同等标准同步发放给李丽娜课时费、年终奖、福利费,返聘期间李丽娜不再享受退休人员的福利费和各类生活补贴等”表述清晰,标的明确,并非无法执行。因此,李丽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丽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荣

审 判 员  张燕燕

代理

审判员  梁 立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