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135号
原告:西安华海医疗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孝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峰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重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蒲锐。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华海医疗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重信科技有限公司、蒲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海医疗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34元,减半后236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海鹏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振辉打印:扈艳红校对:沈振辉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