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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088号

邬某某与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邬某某,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邬某某,女,生于1968年4月1日,汉族。被告全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诉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某于2013年3月6日以愿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邬某某交纳。

审判员 : 徐 剑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风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