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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执字第52号,申请人李木兵,被申请人何瑞丝(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木兵,何瑞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李木兵,男,37岁。被执行人何瑞丝(思),女,37岁。申请执行人李木兵与被执行人何瑞丝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何瑞丝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木兵生活帮助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瑞丝已按本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海林审 判 员  黄江波审 判 员  李志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友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