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苏╳╳、梁╳╳与被执行人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xx,梁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苏xx,男,汉族,农民,住合浦县闸口镇新平村委会新村小组。申请执行人:梁xx,女,汉族,农民,住合浦县闸口镇新平村委会新村小组。委托代理人:周xx,男,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xx,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居委会杨屋村。申请执行人苏xx、梁xx与被执行人王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合民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将原属被执行人王x所有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居委会杨屋村小组分配的第58号就业地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苏xx、xx名下,已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协助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32号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盛华审判员 赵崇德审判员 张伯奇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邱俊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