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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初字第402号

李涛诉庞小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5-13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涛,庞小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李涛。被告庞小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庞小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涛承担。

审判员 张大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