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李涛。被告庞小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庞小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涛承担。
审判员 张大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林
李涛诉庞小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李涛。被告庞小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庞小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涛承担。
审判员 张大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