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郾民初字第0135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区委东路北。负责人朱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井来轩,该行员工。被告许停,女,汉族,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勇跃,男,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陶战旗,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与被告许停、张勇跃、陶战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许停因生产需要,于2009年12月22日与原告签订借款25000元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单笔到期日为2010年12月22日,用途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许停与被告张勇跃、陶战旗属三户联保。贷款到期后,被告许停除归还原告部分利息外,贷款本金25000元及部分利息一直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许停返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4000元;(2)被告张勇跃、陶战旗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与实际不符,且原告也不能协助本院找到被告,同时又不同意进行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诉讼程序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的起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住址等情况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郾城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免于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慧杰
审 判 员 刘 晓
人民陪审员 颜印台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