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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32号

金岩诉徐德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金岩,徐德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32号原告金岩。被告徐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岩与被告徐德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岩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