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32号原告金岩。被告徐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岩与被告徐德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岩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
金岩诉徐德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32号原告金岩。被告徐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岩与被告徐德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岩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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