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保字第107号原告谢春艳,女。委托代理人李武,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翔宇,男。被告田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艳与被告朱翔宇、田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旌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谢春艳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谢春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翔宇、田媛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宾志君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爱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