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利民一初字第00735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735号

原告:陈某,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王某,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武守国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