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735号
原告:陈某,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王某,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武守国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