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869-3号
申请执行人:周先寅,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博亚压缩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健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先寅与被执行人合肥博亚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合肥博亚压缩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8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博亚压缩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2)肥东执字第869-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合肥博亚压缩机有限公司所有的镗床(T7220B)一台、铣床(X6132A)一台、车床(CA6140A)一台、摇臂钻床(Z3050×16)一台、卧轴钜台平面磨床(型号M71328、编号11019)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合肥博亚压缩机有限公司所有的镗床(T7220B)一台、铣床(X6132A)一台、车床(CA6140A)一台、摇臂钻床(Z3050×16)一台、卧轴钜台平面磨床(型号M71328、编号11019)一台。
二、申请执行人周先寅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但因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扣押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三、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林志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