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永平,汉滨区关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红云,汉滨区关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旬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玉顺审 判 员 严安宁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