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罗明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罗明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明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林晓洁,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3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明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明富及辩护人林晓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罗明富伙同他人,先后窜至瑞安市塘下镇下林村、韩田村等地实施多起盗窃,分别窃取发电机、铁制产品、铝制品、紫铜盘、紫铜漆包线、红瓶、香烟等财物,涉案金额达49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9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明富伙同许某、李某、徐某乙(均已判决)等人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韩田东洋路XX号,撬开房门准备实施盗窃时打电话给乔某,让其借三轮车用于运赃,并约定将偷得的赃物卖给他。乔某接电话后即骑一辆三轮车来到案发现场,将三轮车借给罗明富等人后便离开现场。尔后,被告人罗明富等人窃取铝质产品约400斤。经估价,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100元。乔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被告人乔某的亲属已退还赃款人民币9100元。2、2009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明富伙同许某等人经预谋后窜至瑞安市塘下镇下林村文化路XX号,剪断门锁进入某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电镀厂内,窃取2个紫铜铜盘。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3800元。3、2009年6月份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明富伙同许某等人经预谋后窜至瑞安市塘下镇下林村创新路XX号被害人黄某家后门口,爬窗入内,窃取2个发电机电瓶和1个铜制水箱。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955元。4、200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罗明富伙同许某等人经预谋后窜至被害人徐某甲原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广场东路XX号的五金店,撬卷门入内,窃取111盘铜线、10盒焊锡丝(每盒10卷)和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9435元。5、2009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罗明富伙同许某等人经预谋后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大桥东路XX号,撬卷门进入���害人张某乙厂内,窃取800斤左右铁制汽车配件、2个紫铜漆包线和3瓶红酒。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3670元。6、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罗明富伙同许某等人经预谋后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新河街XX号,爬窗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店内,窃取香烟12条,其中蓝利群香烟6条、新安江香烟4条、芙蓉王香烟2条。经估价,被盗香烟价值计人民币16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明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章某、黄某、徐某甲、张某乙、张某甲的陈述,证人许某、郭某、蔡某、王某、李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明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明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林晓洁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罗明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明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罗明富共同退赔人民币40824元,返还被害单位某紧固件有限公司人民币3800元,返还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955元、徐某甲人民币29735元��张某乙人民币3670元、张某甲人民币166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松华人民陪审员 吴小珠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戴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