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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再初字第5号

何童与贾宝良、郭素袼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再初字第5号原审原告何童。原审被告贾宝良。原审被告郭素袼。原审原告何童与原审被告贾宝良、郭素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不属于上诉范围,但可以申请复议,原裁定准许其上诉有误应予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委会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院 长 许建军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米亚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