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再初字第5号原审原告何童。原审被告贾宝良。原审被告郭素袼。原审原告何童与原审被告贾宝良、郭素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不属于上诉范围,但可以申请复议,原裁定准许其上诉有误应予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委会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院 长 许建军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米亚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