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刑二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2013)鄂刑二终字第00029号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吕某甲;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刑二终字第00029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某、石某。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谈云超、张细桂(系被害人谈莉娜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吕某甲对原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甲与被害人谈某甲于2012年2月16日协议离婚。2012年2月22日14时许,吕某甲找到谈某甲,二人在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广场公路旁停放的鄂B×××××号轿车内商谈复婚之事。因谈某甲不同意吕某甲的复婚要求,二人在车内发生争执,谈某甲准备下车,吕某甲即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谈某甲颈部刺了一刀,致谈当场死亡(女,殁年34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谈某甲系单刃类锐器刺杀颈部,损伤颈部血管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吕某甲作案后即打电话报警并在车内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一审期间,吕某甲委托其家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谈某乙、证人五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书证、物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吕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谈某乙、证人五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25元。 上诉人吕某甲上诉提出: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我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我是在与被害人谈某甲拉扯的过程中误伤了她;2、一审对我定故意杀人罪错误,导致量刑过重。我的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一(出租车司机)的证言:2012年2月22日下午4时许,我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上窑新安市场到湖滨大道路口对面的人行道上行走时,看到一辆车牌为鄂B×××××的银灰色大众轿车的驾驶室门开着,一个穿红衣的女子倒在驾驶室座位上,她的颈部、胸部都是血,脚伸出驾驶室门外,一男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该女子斜躺在这名男子身上,男子用左手环抱着女子的颈部,右手拿刀架在该女子的颈部。我上前问男子怎么回事,男子不耐烦地让我走,我便走到一旁报警了。 2、证人二(上诉人吕某甲的妹妹)的证言:因我嫂嫂谈某甲有外遇,我哥哥吕某甲与她的关系一直不好。2012年2月22日下午4时许,我妈妈哭着给我打电话说吕某甲出事了,叫我快点到上窑去,我去的时候看见警察已将吕某甲带离现场。我在吕某甲的家中看见吕某甲给我妈妈写的字条,上面写着:“妈:我对不起你了,也对不起吕某乙了,我要走了,结束这一切,她(指谈某甲)确认在外面有人,证据在QQ里,2679801779,密码mQnmQn1653@163.c,有聊天记录,手机QQ里也有,儿不孝了。吕某甲”。另有公安机关提取的吕某甲留给其母亲的字条在案佐证。 3、证人三(上诉人吕某甲的母亲)的证言:我儿子吕某甲在案发当天下午2点多钟离开家,我在午睡起床后发现他留下的字条,便立即分别打电话给吕某甲、谈某甲,但他们二人都没有接电话。我又打电话给谈某甲的母亲,得知他们二人都不在谈某甲的店里后,就给我女儿证人二打电话叫她赶快到上窑去找吕某甲,我自己也打车赶去上窑。途中,吕某甲与我通过电话,他在电话中说“我将谈某甲杀了”,我叫吕某甲赶紧报警投案自首、打120急救。证人三同时证实,吕某甲和谈某甲婚后因谈某甲有外遇,两人经常吵架。案发前几天,吕某甲与谈某甲都是分房睡的。 相关手机通话记录证实:吕某甲于2012年2月22日16时08分用手机(130××××5085)拨打过证人三的手机(180××××6380)。 4、证人四(天方小区边百家某杂货店店主)的证言:2012年2月22日13时左右,一个居住在天方小区的40岁左右的男子花5元钱在我手里购买了一把水果刀。 相关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2月24日,证人四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6号的照片上的男子(即吕某甲)是2012年2月22日向其买刀的男子。2012年4月16日,吕某甲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8号的照片上的女性(即证人四)为2012年2月22日卖水果刀给他的妇女。 5、证人五(被害人一的证言:我女儿谈某甲与吕某甲于1999年上半年结婚,2012年2月16日协议离婚,我不知道他们离婚的原因。2012年2月22日下午2时许,我和谈某甲在店里营业时,吕某甲来找谈某甲问复婚的事情,随后两人出去了。后吕某甲的母亲打电话给我,告知我吕某甲留字条一事,让我注意吕某甲。当日下午4时左右,警察来了,我才知道我女儿遇害了。 6、证人六的证言:我和谈某甲于2011年6月份认识,我经常和谈某甲通电话,偶尔也通过短信、QQ聊天联系。谈某甲的丈夫为此曾干涉我与谈某甲的交往,打电话让我不要再找谈某甲了,我当时保证不再与谈某甲联系,但事后仍然与谈某甲保持着联系。我与谈某甲没有婚外情关系,我认为谈某甲离婚与我无关。 7、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上窑沿湖路城市花园广场路边人行道停放的车上(鄂B×××××,银色大众朗逸),该车上有一把带血的水果刀及手机,该水果刀长0.3米、蓝色手柄,上有血迹,柄长0.1米,刀身为银白色钢制材料,现场拍照实物并予以提取。该水果刀照片经吕某甲在一审庭审时辨认,确认系其杀害谈某甲所用的凶器。该水果刀旁为一边框为金色的直板手机,屏幕下方有血迹,现场拍照并将实物提取。现场提取9处血迹,提取了主驾车门内侧发现的黑色鞋足迹后跟,在车辆左侧紧连主驾驶车门的A柱上,提取遗留的长约0.1米的黑色鞋底划痕。并有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中心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在卷佐证。 8、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黄)公(刑)鉴(法)字(2012)0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谈某甲颈前左侧见长2.5cm横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锐一钝,外侧可见1.5cm长拖痕,躯干及四肢未见明显伤痕。解剖检验,见颈前肌出血,甲状软骨、舌骨未见骨折;颈部刺创自甲状软骨下方刺破气管及食道,刺破左侧颈总动脉,刺破椎前筋膜达第3-4颈椎椎间隙;胸骨、肋骨未见骨折;胸腹腔未见积血、积液;胸腹腔各脏器未见破裂损伤。鉴定意见:谈某甲符合单刃类锐器刺杀颈部,损伤颈部血管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9、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黄)公(刑)鉴(法)字(2012)014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中心现场西距右后轮1.05m、东距广场围墙0.95m地面疑似血迹,中心现场北距右后轮2.90m、东距广场围墙0.95m地面疑似血迹,中心现场北距右后轮3m、东距2号血迹2.5m处地面疑似血迹,经DNA检测,均检出男性人血DNA,经15个STR分型均支持为吕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中心现场车辆主驾车门内侧拉手上方0.20m处疑似血迹、车辆主驾座椅上面疑似血迹、车辆驾驶室手刹柄上疑似血迹、车辆中部储物盒上疑似血迹、车辆副驾驶室车门内侧暗箱旁疑似血迹、车辆副驾驶室车门内侧中部窗口旁疑似血迹、嫌疑人吕某甲手机上提取的2份疑似血迹、作案凶器带血水果刀上提取的2份疑似血迹,经DNA检测,均检出女性人血DNA,经15个STR分型均支持为谈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0、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黄)公(刑)鉴(法)字(2012)034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谈某甲是证人五与谈某乙的生物学后代,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 11、上诉人吕某甲的供述:我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怀疑妻子谈某甲与其他男子有交往,为此经常与她争吵,后二人于2012年2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之后我即感到很后悔,便多次要求与谈某甲复婚,但她不同意。2012年2月22日中午,我上网通过QQ聊天系统冒充她的网友与她聊天后得知她心里有了别的男人,已经不爱我了。我打电话给她要求复婚被拒绝,就产生了自杀的念头。我在家中用字条给母亲留下遗言后,到楼下“百家某”超市花5元钱购买了一把水果刀用于自杀。买刀后,我想再找她谈一次复婚的事。当日14时许,我到黄石市西塞山区谈某甲所经营的十字绣店找到谈某甲,并到停在马路边人行道上的自家轿车(鄂B×××××)内与她谈话,当时她坐在主驾驶室,我坐在副驾驶室。在车内,我再次要求与她复婚,她仍不同意,我们在车内发生争执,我问她不同意复婚的原因是不是因为有别的男人,并拿出水果刀,刀尖对着她的喉管,威胁她说出那个男子是谁,她表示否认并对我说“你还有这个本事”,接着打开车门要下车,我见她要走,还瞧不起我,我的情绪一下子就失控了,用左手拉她的右手臂,右手拿刀朝她颈部刺了一刀,感觉刺破了喉骨,她当时就倒在我左大腿上,刀插在她的颈部。我看到她的脖子流血时,感到很害怕。过了几分钟,我想到自杀就将刀从她脖子上抽出来了。其间,路边走过一个50岁左右的老头子,看见我车的主驾驶的车门开着,还看见斜躺着的谈某甲身上都是血,就问我怎么啦,我不耐烦地叫他走,说不关他的事,那老头子当时就走到旁边去了。随后我给母亲打电话告诉她我杀了谈某甲,接着打“110”报警称自己杀了老婆,并告知了案发地点。民警赶到现场时,我正拿刀对着自己,准备自杀。后民警从我手中夺下了刀,将我抓获。并有相关手机通话记录证实,吕某甲于2012年2月22日16点13分用手机(130××××5085)拨打“110”报警。 12、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刑侦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2月22日16时许,公安人员接到证人一的电话报警后赶到现场,见一名男子持刀,用刀尖对着自己的颈部,民警上前将该男子手中的刀夺下后将其抓获。 13、黄石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历证实:谈某甲于2012年2月22日16点48分被送入该院,进院前已死亡。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害人谈某甲与被告人吕某甲的身份情况。 15、相关离婚证、离婚协议证实,谈某甲与吕某甲于2012年2月16日离婚。 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审查核实,证据的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甲因情感纠纷故意持刀捅刺被害人谈某甲的颈部,致谈某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吕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吕某甲没有杀害谈某甲的故意,其是在拉扯中不小心刺到谈某甲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对其定故意杀人罪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是从吕某甲作案前留给其母亲证人三的遗书内容,到作案当日吕某甲购买刀具、持刀捅刺被害人谈某甲的要害部位颈部的行为看,足以说明吕某甲主观上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二是案发时,被害人系坐在吕某甲的左侧,按照吕某甲的辩解,其是在被害人打开车门要下车时,与被害人拉扯中不小心刺到被害人的;但被害人要下车身体必定会转向左侧或左倾,且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系左侧颈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从常理上分析,被害人左侧颈部的伤口不可能是在拉扯中不慎受伤而形成;而吕某甲亦有“感觉刺破被害人的喉骨”的供述,且创道较深,不符合被害人不慎受伤所应有的客观情形;三是在被害人受伤后,吕某甲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而是与其母亲通话称自己杀了谈某甲,其行为与不慎捅伤谈某甲所应有的主观反应不符。吕某甲明知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颈部,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鉴于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吕某甲在作案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系自首,以及其亲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等具体情节,对吕某甲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故吕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莉 代理审判员 魏 伟 代理审判员 金吕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