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梁长安与梁喜云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长安,梁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43-1号申请执行人:梁长安被执行人:梁喜云申请执行人梁长安与被执行人梁喜云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喜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梁长安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200号座北向南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一层东边一间过户至其名下,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