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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席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席某,女,1969年7月31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乔某某,女,1970年1月13日生,回族,河南省宁陵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自行和解,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曹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