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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45号

陈继俭与黄志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继俭,黄志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45号

原告:陈继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中英。

被告:黄志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俭诉被告黄志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陈继俭负担。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海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