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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91号

张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张某。被告商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日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