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张某。被告商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日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怡文 关注公众号“”
张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张某。被告商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日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