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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39号

聂孟悦与粟吉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孟悦,粟吉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39号原告聂孟悦,农民。被告粟吉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孟悦与被告粟吉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孟悦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孟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昌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一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