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魏某,女,生于1974年7月2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18日,汉族,现于四川省川北监狱服刑。
原告魏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魏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琪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