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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949号

魏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周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魏某,女,生于1974年7月2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18日,汉族,现于四川省川北监狱服刑。

原告魏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魏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琪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