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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冯水秋诉被告张润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冯水秋,张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冯水秋,女。被告张润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水秋诉被告张润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水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水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冯水秋承担,其余900元退付冯水秋。

审判员 :岳立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平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