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冯水秋,女。被告张润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水秋诉被告张润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水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水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冯水秋承担,其余900元退付冯水秋。
审判员 :岳立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平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