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吴传水,男。被告丁仕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水诉被告丁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水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传水承担。
审判员 骆云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拓 更多数据:
吴传水与丁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吴传水,男。被告丁仕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水诉被告丁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水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传水承担。
审判员 骆云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