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旬民初字第00241号

吴传水与丁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传水,丁仕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吴传水,男。被告丁仕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水诉被告丁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水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传水承担。

审判员  骆云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