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封水金。委托代理人张云。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晓峰。
上诉人王天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天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钱慧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