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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民终字第166号

封水金与王天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天悦,封水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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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封水金。委托代理人张云。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晓峰。

上诉人王天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天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钱慧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