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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民字第3815号

张培珍与王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培珍,王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3815号申请执行人张培珍,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王巍,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珍与被执行人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巍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珍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38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