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
委托代理人:陈洁华。
委托代理人:邓鹏。
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6元减半收取4143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孟贵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