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刘慧玲,女,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石俊英,女,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慧玲与石俊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执行人石俊英所有的荣勋花园12号楼1单元4层西户房屋一套,证号:3205349,东京银座2号楼611号房屋一套,证号:3372172,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刘慧玲清偿债务。由申请执行人刘慧玲单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曹艳青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商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