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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437-1号

刘慧玲与石俊英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慧玲,石俊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刘慧玲,女,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石俊英,女,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慧玲与石俊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执行人石俊英所有的荣勋花园12号楼1单元4层西户房屋一套,证号:3205349,东京银座2号楼611号房屋一套,证号:3372172,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刘慧玲清偿债务。由申请执行人刘慧玲单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曹艳青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商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