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二初字第00269-2号
原告:赵玉林,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玉,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德富,男,住安徽省肥西县。
第三人:杜发平,男,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林诉被告高德富、第三人杜发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赵玉林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赵玉林负担。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春辉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