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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337号

XX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XX,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于建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慧暖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刘丰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树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