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姚银忠。被告陈江涛。
原告姚银忠与被告陈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银忠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银忠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银忠负担。
审判员 王仲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晓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