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邱民初字第447号

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洪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447号原告洪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保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