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447号原告洪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保卫 来自:
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447号原告洪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保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