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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行初字第11号

宋华峰与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峰,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行初字第11号原告宋华峰。被告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文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招方、任颖佳。

原告宋华峰诉被告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奖励一案,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已按照相关奖励办法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奖励金,原告认为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华峰负担。

审判员  俞江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