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412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李晨,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治海。
委托代理人:洪伟。
被告:方安平,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邵先玲,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
被告:芜湖中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启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方安平、邵先玲、芜湖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限公司芜湖分行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方安平、邵先玲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方安平、邵先玲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衔庆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