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16号

万志孝与上海鲲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万志孝,上海鲲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16号

原告:万志孝,男,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蒋辰逵,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鲲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和平,男,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志孝诉被告上海鲲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张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志孝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作出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志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万志孝负担。

审判长  骆俊生

审判员  任士贵

审判员  汪 莲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