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37-1号申请人杨军胜。申请人候杰。申请人曹启尚。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人杨军胜、候杰、曹启尚与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该事故的肇事车鲁RA60**号陕汽牌重型货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RA60**号陕汽牌重型货车壹辆。
二、查封期间,该车由山东普瑞建设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负责保管,不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使用、抵押等。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