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239号
原告:李希,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代理人:邢根宝,系原告丈夫。
被告:黄山厚海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诉被告黄山厚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李希负担。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