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
申请执行人:韦代宗,男。被
申请执行人:陈兰英,女。本院在执行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韦代宗、陈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黄石慧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