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叠执字第3号

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韦代宗、陈兰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韦代宗,陈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

申请执行人:韦代宗,男。被

申请执行人:陈兰英,女。本院在执行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韦代宗、陈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黄石慧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