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976号原告韩秀生,农民。被告段晓东,农民。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生与被告段晓东、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秀生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韩秀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玲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