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3,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四公司下岗职工,住址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张伟军,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某2,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平煤集团一矿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以纠纷消除为由,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华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