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18号原告范秀林。委托代理人陈洪宣,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林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秀林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秀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范秀林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莉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淞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