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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618号

范秀林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秀林,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18号原告范秀林。委托代理人陈洪宣,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林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秀林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秀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范秀林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莉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淞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