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89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杨洪流,局长。被执行人黄智春,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上述当事人之间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行非诉审字第23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智春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智春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2050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芥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