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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895-2号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黄智春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黄智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89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杨洪流,局长。被执行人黄智春,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上述当事人之间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行非诉审字第23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智春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智春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2050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芥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