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江泽强。被执行人河南宏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易东升,董事长。江泽强诉河南宏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宏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泽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河南宏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收入705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