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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591号

江泽强与河南宏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泽强,河南宏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江泽强。被执行人河南宏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易东升,董事长。江泽强诉河南宏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宏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泽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河南宏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收入705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