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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合民初字第38号

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柴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合民初字第38号原告柴某,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王某,女,1980年12月4日,汉族,农民,住林州市。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靖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