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杭西行初字第90-1号原告陈观培。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袁长渭。
原告陈观培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裁定中止诉讼,2013年2月5日恢复诉讼,原告陈观培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观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观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观培负担。
审 判 长 王呈虹
审 判 员 陈如敢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