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38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温某某,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某某给付征地款76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温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阿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