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胡会凯,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安国市。委托代理人滕聿江,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姜志信,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胡会凯与姜志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会凯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3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299.50(含受理费29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志信于2014年2月26交款150元,并负担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安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胡会凯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