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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163号

姚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姚某某,男,农民。被告陈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姚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光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