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姚某某,男,农民。被告陈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姚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光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