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832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4号楼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欣乐,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巩宇红,住吉林市。
被告:赵宝峰,住吉林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宝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了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人民陪审员 孙丽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