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01号

杨宝会与苟红丽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宝会,苟红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杨宝会,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亚军,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苟红丽,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宝会与被告苟红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宝会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宝会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宝会负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媛 来自